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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

    时间:2013-03-15 00:1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点击:2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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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加强物资管理工作,保证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失,以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和节约器材,各级领导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与检查,建立建全严格的保管与使用制度;根据仪器设备价值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的检验、维护工作;要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不懂操作不准上岗;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与丢失。

    第三条 对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实行经济赔偿制度,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视具体情况予以赔偿。

    第四条 学校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发生事故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减少损失的;对损坏、浪费、盗窃仪器设备、器材行为坚决进行斗争的单位与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由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器材的;

    3.未掌握操作技术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实验人员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6.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

    7.不遵守规章制度由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失、丢失的;

    8.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9.工作失职,提运过程中损坏丢失,野蛮装卸,乱扔乱堆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技术鉴定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予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试用的稀有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损失不大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减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坏的低值品,造成损失不大的。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的,当事人应作自我检查,按规定赔偿,通过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器材,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赔偿时,根据具体情况如实计价:

    1.对照像机、录音机、电风扇、手表、秒表、计算器、电视机、绘图仪、电钻、冲击钻、万用表等民用性较强的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2.对单价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致使仪器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2)局限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残值计价,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计价,(机械产品按10年折旧,电子产品按3-5年折旧,一般仪器设备按5年折旧);

    (5)责任事故涉及多人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十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在当天报学院(所)主管领导,学院(所)应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在三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损坏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立即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并保护现场。由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赔偿处理权限:

    1.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提出处理意见,院主管院长审批处理,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2.损失价值在500元-1000元的,由学院(中心、所)提出意见,设备处审批;

    3.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学院(中心、所)和设备处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由主管校长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5.设备器材赔偿的费用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冲减单位支出,任何单位不准截留。

    第十二条 其它规定:

    1.赔偿费应一次付清。属于共同责任的都要由当事人写出书面保证,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执行。

    2.如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学院(中心、所)调查证明,可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缓期偿还由当事人写出保证,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执行。

    3.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生损失设备器材由所在院督促,离校前必须交清,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4.如系工作人员无故拖延不缴,可通知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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