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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时间:2013-03-15 00:1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点击:2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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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也是进行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学校发展和提高的重要条件,是体现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展示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按有关规定,我校实验室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校级中心实验室和普通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政策和学校各项规定,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学校发展总体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确定实验室的建设规模,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逐步实现用现代化的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实验室整体效益和水平。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有效地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实验室应吸收现代科学先进技术及测试手段,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增开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使实验教学体系适应于学校教学改革的要求,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教学与科研工作,相互促进,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创造条件,以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面向学生,面向社会,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并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核定工作,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开展技术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有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教学仪器设备的研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工作考核和岗位培训,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顺利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适应学科发展要求,设立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承担饱满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

    (二)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硬件条件(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配有一定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实验开出的能力;

    (四)具有高级职称和相应领导能力的实验室主任和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

    (五)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按照“立项论证,项目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的项目程序管理。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应先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安排实施,学校组织验收,合格后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十四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的实验室,由该实验室教学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会审后,报学校正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不仅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应该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各级领导要注重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通过培训、自修多渠道提高他们素质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除正常的教育经费投入之外,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定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通过与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的联合,多渠道、多形式的引进资金,共建、联办、合办联合实验室,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求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不搞“小而全”。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发挥效益。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购前可行性论证,并对其进行机时定额考核合同化管理,设立贵重仪器开放基金,建立起良好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的协作共用,以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条 拥有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业务素质较强和具有先进科学测试技术手段的实验室,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取得法人资格,对社会开放服务。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各学院由一名副院长主管本院的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主管

    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工作,设备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贯彻实施办法;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实施,组织实验室评估和先进实验室评比、表彰工作;

    (四)管理和协调实验室各项教学工作,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实验室综合效益;

    (五)按照《太原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太原理工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主管全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及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提高其使用效率;

    (六)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会同人事部门做好实验人员定编,岗位培训,工作业绩考核和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组织实验人员先进工作者评比表彰工作。

    第二十三条 视实验室规模大小,设实验室主任一人,实验室副主任一至二人,或不设实验室副主任。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可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对实验工作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3-5人组成。对实验室建设的发展,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进行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凡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当实验项目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在实验开出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详细情况说明,经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和物资的管理,按照《太原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太原理工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太原理工大学仪器设备、低值品、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实验人员工作量试行办法》、《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评比试行条例》等,每年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实验项目、实验人员、经费使用等基本信息数据实施计算机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评估体系,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评估指标及评分标准》,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三十二条 凡具备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进行审核评估,凡验收合格者,向山西省标准计量局申请计量认证书。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并保持档案资料的连续、完整,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信息,为以后实验室的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按上级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校级中心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订本室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室人员的工作量考核,岗位培训和管理。抓精神文明建设,在提高政治素质的同时,提高业务素质水平;

    (五)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工。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四十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学校《实验人员保健费发放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技工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每日坐班制,并认真填写工作日志。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估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所)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太原理工大学建制内的教学实验室(中心)、科研实验室(研究所)以及在这些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生产实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部级重点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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