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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工程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

时间:2010-05-22 19:24:00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民主,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院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和《太原理工大学基层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教职工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学校教代会的决议,组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广大教职工大会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营造和谐校园,圆满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教职工大会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 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院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学院聘任、奖惩和分配方案,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3、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远领导干部。

4、自觉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尊重和支持院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意见。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三章 教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学院正式教职工,均可参加教职工大会。

第六条 教职工的权利。
1、在教职工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院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院执行教职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院工作和领导干部。

第七条 教职工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投身于学校教改。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积极执行职工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教职工大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重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九条 教职工大会每五年为一届。届内建立年会制度,年底召开。
第十条 教职工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院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大会准备就绪后,就会议召开的时间、重要议程等以书面形式报校工会。

中共矿业工程学院委员会

矿业工程学院

二零零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