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学院院务委员会是学院集体研究和决策学院重要事项的机构,院务委员会会议由学院院务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主席因故缺席时)召集并主持。
第二条、学院院务委员会成员由正(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各办公室主任、各系主任等组成。学院院务委员会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秘书有院党政办主任担任。
第三条、为明确学院院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学院院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二、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讨论研究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发展、“211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及有关规则、制度。
第五条、讨论研究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六条、讨论研究院内机构设置及职责任务。
第七条、讨论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讨论和审核各系(中心、所)人员调动计划,并对人员调进、调出、职称晋升推荐、聘任、解聘做出决定,根据管理权限报请学校审批。
三、院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九条、 院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上述学院行政方面的重大事项,需由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十条、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须事先向院务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请假。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许离会处理其它非紧急事务。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传达扩散。
中共矿业工程学院委员会
矿业工程 学 院
二〇〇五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