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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工程学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0-05-22浏览: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形成良好的管理工作机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应于院各办公室、各党总支及各系等向院党政领导请示报告工作。

二、报告单位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校、院党政工作方针的落实情况。

2、关于学科发展、专业调整以及教学改革、重大科研项目的情况。

3、关于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总结、考核及阶段性工作的落实进展情况。

4、关于重点学科建设计划、重点实验室工作计划以及重要设备的购置情况。

5、关于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及人员调整计划和招生建议计划。

6、关于人员聘任、职称评审以及引进人才的意见。

7、关于师生的思想动态、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建议。

8、关于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方面的重要情况。

9、关于突发事件的情况及处理意见。

10. 各办公室主任、各系主任、各总支主要负责人因公、事请假事宜。

11. 重要学术活动、外事活动的情况。

12. 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三、请示报告一般一事一报,重要事项以书面报告为宜,特殊情况亦可先作口头汇报,事后补办行文。

四、需要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报告的事项,院各单位不得越级,必须事先征得院党政领导的同意并加盖学院印章方可报出。

五、各单位的请示报告一般可先交分管办公室,由各分管办公室呈送领导处理。需要答复的请示报告,院领导应在十天内预以答复。

六、本制度公适用于我院,如与学校规定相抵之处,按学校规定办理。


中共矿业工程学院委员会
矿 业 工 程 学 院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