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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13-03-15 00:1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点击:2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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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利用率,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是:实验中心(室、所)、院和校三级管理。实验中心(室、所)、院都应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级应积极开展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要创新、探索、改革,不断总结经验,形成具有我校特色的管理体系。仪器设备的管理包括计划、论证、购置、安装、验收、调试、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使仪器设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做到提高利用率,保证完好率,杜绝积压和浪费、公物私化。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做到管好、用好、维护好。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管理、调拨、报废、借用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实现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管理,经常不断地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分布及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按规定保质保量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范围和计价

    第七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部分之一。按以下管理办法办理。

    1.凡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

    2.单价在800元以上,但不能单独使用,为某仪器专用的附件,要随主机登入固定资产,在附件和配件栏内登记;

    3.单价在800元以下,但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批量大的同类物资,由学校规定,按固定资产管理;

    4.凡自制,捐赠或调入的物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都要列入固定资产;

    5.单价在8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国家科委颁发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中的仪器设备(见附件);

    2.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10万元,但成套购置的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4.其它稀缺的仪器设备(由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凡固定资产均按定价入账。运杂费,管理费不计入价值。

    2.仪器设备的维修、大修等费用,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3.自制仪器设备,符合固定资产的,按自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条 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设置和教学计划、科研任务等方面的需要,在方向明确,经费落实后,分轻重缓急,全盘考虑,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减少重复购置,注重投资效益,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1.教学科研所需仪器设备根据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研的发展,在经费落实情况下,每年编制两次订购计划。

    2.编报计划必须严肃认真,按程序办事,重大建设项目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会审。编制单位要提供有关设计资料、选型方案、计算标准、实施的进度安排和承诺保证,会审通过后经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3.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按审批权限办理。专控商品的计划,由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4.申请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要做好购前论证,调查研究,并需经具有高级职称专家5人会审,必须在经费、场地、水电、人员等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予以审批。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订购。

    1.主管部门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保质保量定时完成任务。

    2.订购仪器设备要根据技术先进、质量可靠、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办理。

    3.订购仪器设备要自觉做到遵纪守法,杜绝不正之风。

    4.严把质量关,对伪劣产品,实验室有权拒绝领用或退货。

    5.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监督机制。对价值在10万元以上,批量大的设备采购,

    实行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仪器设备到货后,一周内由管理部门和实验室开箱验收,检查规格、型号、附件、备件、技术资料是否与合同、装箱单相符,外观有无损伤。领用后,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检测,发现质量低劣,立即填写质量验收报告,由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从领用之日起一周内不予报告,责任由使用单位负责。

    2.仪器设备验收之前要先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两人以上开机测试。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实验室负责人或验收人负责。

    3.校内自制或外协加工仪器设备,事先需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完成后,要经半年的试用后,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精度检验或技术鉴定,确认符合技术要求,设计图纸齐全才能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领用、维护、维修、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报设备处备案。工作内容如下:

    1.办理仪器设备的领用、验收、管理、维护。做到数量清、质量明、备品附件齐全、账物相符。每年清点一次并与管理部门核对账目,达到账目相符。

    2.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的账卡、凭证、合格证、图纸资料、说明书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3.实验室指定的资产管理员调离或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后,经学院和管理部门同意认可方可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

    4.按仪器设备要求定期保养、维护。

    5.监督执行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度,操作规程,调试细则,机房守则,对不熟悉设备性能,不会使用以及不遵守操作规程者,有权制止使用。

    6.实验室要制定具体的仪器设备使用制度,操作规程,调试、保养、维修细则,张贴于室内,共同遵守。

    7.学生或初次操作的实验人员和教师在使用仪器设备时,指导人员必须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预先示范。经指导人员允许后方可开机。不经指导人员允许,不准通电开机,违者造成损失由违纪者承担。

    8.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必须熟练、正确地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基本操作技能,了解仪器的性能、特点和维护保养知识,一般故障应能立即排除。

    第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凭仪器设备分配单到库房办理领用手续。填登记卡,登记用户分类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对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逐台制定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保养维修制度。每台仪器设备要建立岗位责任制。由专人负责技术和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不准任意拆装,因教学和科研需要特殊改装的,由实验室提出具体拆装方案,需经学校主管设备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私自拆装维修造成损失,视情节态度予以处分和赔偿。

    第十七条 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建立技术档案,认真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档案簿》,由专人保管。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考核的技术依据。

    第十八条 防止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公物私化,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管理部门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的积压、浪费要追究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应按技术文件规定制定保养维修制度,达到恢复性能和延长使用寿命的目的。半年以上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封存或采取其它妥善保管办法。

    第二十条 机械动力设备必须定期换油,做到定部位、定时间、定专人、按用量、按标准注油,保证设备润滑良好。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前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彻底维修保养工作。要重视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自修能力。

    第二十二条 清洁度高、防尘和对温度有一定要求的仪器设备,除按技术文件要求配备设备外,还要经常有专人清洁、擦拭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服务)正常进行必须重视与加强学校的维修工作。

    一、修理的分类:仪器设备修理分为大修、中修、小修三种。

    1.大修:设备全部解体,修理基础零部件,更换或修复缺损的零部件,恢复和改善设备的技术性能,设备表面。

    2.中修:拆卸需要修理的部件,更换与修复磨损的零部件,经过研、刮、磨以恢复规定的精度性能。

    3.小修:不属大修、中修之例的为小修。

    二、学校教学、 科研仪器设备的大、 中修理管理工作由设备处负责。

    三、修理计划:实验室根据设备检查掌握的情况与技术资料的要求,提出大、中修理计划,经设备处批准后执行。任务分类下达到各维修站,校内无力修理的,经批准后实验室可向外联系修理。修理完毕,要组织验收测试,详细填写维修记录,交设备处存档,方准报销。

    四、一般修理,根据学校实际,采取按专业学科分片承担的办法。实验室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自己负责修理。无专业技术人员的或无力承担的,由设备处负责。

    五、修理费:教学设备由维修费开支。科研设备由科研费开支。教学设备的维修费每年按设备费的10%从分配经费中提留。年终结算与下年度挂钩,超支扣回,节余留用。保持一定数额的专项修理费用以保障设备的完好率。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调拨、出售、降级、报废、报损、丢失、变价等。这些变更各实验室不得擅自做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经审批后办理账务手续。

    第二十五条 校外单位借用、 出租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收入按有关规定办理。借用单位必须出具介绍信和借据,经院(中心、 所)同意,设备处审批后方可借出,借出单位要妥善保存借据,按商定借期督促归还。 归还时须借出单位检验仪器精度,保证无损,附件资料齐全。 如擅自借出要予通报批评,借出仪器的租赁费由经办人承担,造成损失的按赔偿制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报废处理的仪器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结构陈旧,精度差,达不到应有技术指标,不能满足实验教学要求,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3.原产品先天不足、质次,调试超过一年仍不能正常运行,又不能改进、改制利用的;

    4.因拆迁、房屋改造,设备不能搬迁,必须拆除无法恢复使用的;

    5.继续使用会造成危害和事故的;

    6.腐蚀过度,绝缘老化,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7.陈旧仪器设备大修费用超过原价值50%以上的;

    8.旧动力设备能耗大,无法改造的。

    第二十七条 申请报废仪器设备应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经管院组织技术人员鉴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设备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全部上交设备处,不得任意拆卸,挪用其中零部件。如确实需用经设备处批准后,另行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全校要互通有无,协作共用,搞好校内的互借调剂工作。对长期不用或利用率低的设备,设备处要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调拨。

    第三十条 调拨仪器设备由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通知调入单位到调出单位办理接交手续。要认真检验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和零部件图纸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做出记录,双方签字,并登记账目以示固定资产增减。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采用先进技术改造、改制陈旧设备,提高其技术性能,对实现实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要积极认真地开展这项工作,在政策上应予鼓励。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为技术改造改制。

    一、提高可靠性,延长使用寿命;

    二、提高精度、性能、生产效率和使用功能;

    三、提高自动化程度,减轻劳动强度,节能省力;

    四、改进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

    五、能达到自动检测和控制。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和改制要提出达到的技术数据,计划实施方案和效益分析比较,经院领导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签署结论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改造改制后,必须整理出图纸和技术资料一式二份交设备处存档,备以后维修管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改造改制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关于国外订货

    第三十五条 进口设备的购置必须坚持国内不生产、不供应,本校没有,直接影响教学、科研任务完成的关键性仪器设备,要从实际出发,防止贪大求洋。要外汇落实,经费保证方准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对订购仪器设备必须组织专人进行购前调查研究,正确选型,进行综合的经济和技术分析,认定所购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做好可行性论证。

    第三十七条 申请仪器应核算配备附件,易损件的合理用量,一次订全。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卡、订货卡、免税证等表卡由申请单位按规定逐项填写,字迹要清楚、正确,认真复核,发生差错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要求供方在供货前三个月提前提供安装、调试、使用等技术资料。使用单位要成立三人以上专门小组负责消化,做好验收、安装、调试前的准备工作。如技术力量不足,应及早落实,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或到货前进行验收使用人员的培训。到货后应立即验收,验收完毕,三天内写出书面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如需要索赔,必须在索赔期前30天提出,按国家规定向商检部门申请办理索赔手续。

    第四十条 要充分发挥进口仪器设备的作用,使用单位要安排思想好,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并制定操作使用规程。要在半年内,译出有关技术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使用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无使用证的不准单独开机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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