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5〕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校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入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产生一批优秀的教学成果,真正培养出创新性人才,不断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奖励不重复,同一成果(项目)同一奖励年度多次获奖时,按最高金额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国家与省级教学成果奖、“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与成果、教师从事教学工作、进行教学改革取得的优秀成果等。
第二章 各类教学奖励
第四条 具体项目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项目级别 |
特等奖 (万元/项) |
一等奖 (万元/项) |
二等奖 (万元/项) |
三等奖 (万元/项) |
国家级 |
50 |
20 |
15 |
— |
省 级 |
— |
10 |
4 |
1 |
校 级 |
— |
4 |
2 |
0.5 |
1. 以上标准为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标准,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按以上标准的50%奖励,我校作为第三单位,按以上标准的30%奖励,我校作为第四完成单位,按以上标准的20%奖励,我校作为第五完成单位,按以上标准的10%奖励。
2. 全国行业部委设立的行业协会的教学成果奖、专业类的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成果奖按省级教学成果奖相应等级奖励。
(二)教学名师(含研究生优秀指导教师)
项目级别 |
标准(万元/名) |
国家级 |
10 |
省 级 |
4 |
校 级 |
2 |
(三)教学团队(含研究生优秀导师团队、双导师团队)
项目级别 |
标准(万元/个) |
国家级 |
10 |
省 级 |
4 |
校 级 |
2 |
(四)精品资源共享课程
项目级别 |
标准(万元/门) |
国家级 |
10 |
省 级 |
4 |
校 级 |
2 |
(五)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项目级别 |
标准(万元/门) |
国家级 |
10 |
省 级 |
4 |
(六)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项目级别 |
标准(万元/个) |
国家级 |
10 |
省 级 |
4 |
(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项目级别 |
标准(万元/个) |
国家级 |
10 |
省 级 |
4 |
(八)精品教材
项目级别 |
主编(万元/部) |
国家级 |
10 |
省 级 |
2 |
以上标准为我校为第一主编单位的标准,我校作为第二主编单位,按以上标准的50%奖励。
(九)教改项目立项
项目级别 |
标准(万元/项) |
国家级 |
3 |
省 级 |
0.5 |
(十)特色专业建设点
项目级别 |
标准(万元/个) |
国家级 |
2 |
省 级 |
0.5 |
(十一)教师教学竞赛
项目级别 |
一等奖(万元/人) |
二等奖(万元/人) |
三等奖(万元/人) |
国家级 |
3 |
2 |
1 |
省 级 |
1 |
0.8 |
0.5 |
1. 教师教学竞赛指教学基本功竞赛等现场教学竞赛项目。
2. 表中列出的一、二、三等奖分别对应于赛事所设的最高的三个奖励级别,此外的奖项均不予奖励。
3. 教育部教学方面先进个人按国家级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奖励;司级及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教学竞赛能手按省竞赛相应等级奖励;无奖励等级的按三等奖对待。
(十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
项目级别 |
标准(万元/项) |
国家级 |
0.5 |
省 级 |
0.2 |
(十三)优秀学位论文
项目级别 |
标准(万元/项) |
省级优秀 |
3 |
校级特优 |
2 |
校级优秀 |
0.3 |
(十四)专业综合改革试点
项目级别 |
标准(万元/个) |
国家级 |
3 |
省 级 |
0.5 |
注: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奖励。
(十五)精品视频公开课
(十六)教材奖励
级别 |
第一完成人 |
第二完成人 |
第三完成人 |
第四完成人及以后 |
参编 |
普通高校国家级规划教材 |
6 |
2 |
1 |
0.5 |
0.5 |
普通高校部委级规划教材* |
3 |
1 |
0.5 |
0.2 |
0.2 |
普通高校校级规划教材 |
1 |
— |
— |
— |
— |
*部委级规划只认定下列两种情况:教育部之外各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教育部各专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审定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十七)工程实践教育中心(通过验收)
项目级别 |
标准(万元/个) |
国家级 |
3 |
省 级 |
0.5 |
(十八)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通过验收)
项目级别 |
标准(万元/个) |
国家级 |
3 |
省 级 |
0.5 |
(十九)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及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通过验收)
项目级别 |
标准(万元/个) |
国家级 |
3 |
省级 |
0.5 |
(二十)卓越计划试点专业(通过验收)
(二十一)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
级别 |
第一名(万元/个) |
第二名(万元/个) |
第三名(万元/个) |
标准 |
5 |
4 |
3 |
(二十二)本科教学优秀奖
级别 |
一等奖(万元/人) |
二等奖(万元/人) |
三等奖(万元/人) |
标准 |
3 |
2 |
1 |
(二十三)教研论文
级别 |
SSCI收录(万元/篇) |
CSSCI收录(万元/篇) |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万元/篇) |
标准 |
4 |
1 |
0.5 |
1. 教研论文指发表在教育类期刊上的高等教育研究论文。
2. 由作者自行选择申报此项奖励,且不得再申报科研奖励,由科技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共同校核。
(二十四)青年教师课堂教学优秀奖
级别 |
一等奖(万元/人) |
二等奖(万元/人) |
三等奖(万元/人) |
标准 |
2 |
1 |
0.5 |
(二十五)本科实践、实验教学专项奖
级别 |
一等奖(万元/人) |
二等奖(万元/人) |
三等奖(万元/人) |
标准 |
2 |
1 |
0.5 |
(二十六)专业认证、评估再次通过
级别 |
国家认证(万元) |
行业评估(万元) |
标准 |
10 |
5 |
第三章 奖励工作程序
第五条 教学奖励工作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符合本奖励办法的个人或集体的负责人,填写《教学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所属学院(系)等审查签章后连同相关原始材料报送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复核后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批准执行奖励。
第六条 对公示的奖励项目如有异议,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便进行核实;单位提出异议的,须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公示期内对奖励项目有异议且异议不能消除时,本年度不予奖励。
第七条 同一奖励项目如属本校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申报,其他单位、个人不作重复申报。各成果奖励原则上当年有效,确有特殊情况,可次年补报,超过一年未申报者不再奖励(著作除外)。
第八条 研究生院或教务处通过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应的评审小组对需要评定的成果进行评审。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针对奖项完成团队的全体参与人员(包括未能署上名的人员)。奖金分配由主持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限我校在岗(含签约在岗)教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十一条 奖励执行时,凡是调离学校(含调离学校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原教职人员取消奖励。
第十二条 各类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由获奖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教学成果的,取消五年奖励资格;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一经发现,即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公开通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成果评审专家小组应以随机、轮换、回避为基本原则组建,评审专家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或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列入评审专家资格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系、所、中心、部、处),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教育教学成果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办法》和《太原理工大学教材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校教〔201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研究生院或教务处。
201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