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7〕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根据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总体安排、山西省“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提升工程”文件要求和学校教学发展需求设立,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专业建设项目、教学改革项目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每年立项一次,根据“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强化过程、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国家、省、校三级建设和培育。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成立校、院“本科教学工程”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领导组。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及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制度等。项目日常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评审、过程监管、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项目规划、具体措施及保障制度等,全面组织和落实本单位的项目实施,包括宣传和发动师生参与项目、项目申报人的遴选、项目初评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申请书的要求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包括制定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安排项目进度、审核经费支出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监控
第九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学校公布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
(二)学院组织申报,申请人填写有关的立项申请表;
(三)申请人所在学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业务水平、工作基础、研究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
(四)学院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
(五)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主管校长审批后正式立项为校内项目,并择优推荐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凡正式批准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项目单位审批后,报“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领导组批准、备案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十二条 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一经查实将终止其运行,予以通报,并追回项目资助经费。
第四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检查是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中期或不定期的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结题验收,结题时需提交结题申请表、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附加材料等。
第十五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在结题表中填写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题的项目,将根据项目进展的具体情况做出延期或终止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7月17日